宜宾律师:我是男方我们没有结婚证,彩礼能拿回来吗
彩礼是中国古代的婚姻习俗之一,也被称为彩礼、彩礼、聘金等。旧中国缔结婚姻,最初达成婚约时有互赠嫁妆的习俗,俗称“彩礼”。新中国成立后,彩礼与彩礼有关的订婚和订婚受到批评,一度被废除,但一直顽强地存在于民间。“彩礼贵”的坏习惯引起的社会矛盾越来越受到关注。2017年1月,被告人(余无名氏)被介绍给原告人(马某男),并于2017年2月8日举行订婚仪式。原告向被告余某支付了14.5万元彩礼,并为被告余某购买了衣服、珠宝等物品。2017年2月22日,原告马某男与被告余某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按民俗习惯举行婚礼,同居期间以夫妻名义同居,无子女。共同生活中发生冲突后,被告于2017年6月3日从马的住所迁出。双方未能就彩礼等事宜进行协商,导致本案诉讼。
实体资格当事人是法院依法认定的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,即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和放弃民事权利,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否认和承认纠纷中的民事义务。
根据当地的婚姻习俗,新娘礼物是男人为婚姻支付给女人的有价值的财产。根据当地的民族习俗,彩礼的问题不是简单的男女之间的事情,而是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交流。彩礼的支付者和接受者不应局限于准备结婚的男女,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。
因此,在这种情况下,虽然原告马男和被告余女是准备建立婚姻关系的男女,但原告马父是原告马男的父亲,是原告马男认可的彩礼支付人之一,原告没有错;被告是婚姻关系的一方,应该是返还彩礼的义务人。但由于16岁以下,无收入来源,原告未能证明其劳动收入是主要收入来源。因此,被告余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,其监护人即被告承担返还彩礼的义务;被告除被告余的监护人外,还应承担返还彩礼的义务;被告余熊是被告余的弟弟。虽然他在场,但他也在处理彩礼。但结合实际情况,应确定他是婚礼组织者,而不是实际意义上的彩礼接受者,因此在这种情况下,他不应承担返还彩礼的民事责任。
判决思路:虽然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编辑(一)适用的解释》第五条规定了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,但司法解释规定,“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”并不是针对双方共同生活的情况。
在这种情况下,虽然原告马和被告余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,但婚礼后确实同居。因此,被告返还原告的彩礼金额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和金额,结合当地习俗等因素综合确定,而不是直接适用上述条款,责令全额返还。鉴于本案支付的彩礼金额较大,双方同居时间较短,无子女,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的彩礼金额为9万元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编辑(一)适用的解释》第五条规定:“当事人要求返还按习俗支付的彩礼,发现下列情形的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:
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;
(二)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同居的;
(3)婚前支付给支付人造成困难的。前款第二项、第三项适用的,以双方离婚为准。”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,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;
(二)有明确的被告;
(三)有具体的主张、事实和理由;
(四)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,由被告人民法院管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