离婚调解的意义是什么
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八十八条至第九十一条的规定,离婚调解书由人民法院送达生效,送达后具有法律效力。宜宾律师——黎圆园为您介绍以下问题:所谓送达,是指双方可以在调解书上签字确认。无需制作调解书的,如离婚夫妻调解和解的案件,双方在法院调解记录上签字后视为送达。送达应由双方签字确认,因此不适用于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。当然,任何一方在法院提交调解书和双方签字前都可以反悔。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,调解书不生效,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原程序继续审理。
离婚调解的意义
1、有利于提高和好率
诉讼到法院的离婚案件并不一定是双方的关系真的破裂了。有些人有良好的关系基础,有和解的可能性;有些人会考虑孩子、父母和亲戚的因素,继续维持婚姻关系;有些人起诉离婚,只是想教育对方,让对方纠正错误;有些人甚至因为愤怒而向法院起诉。
2、有利于避免矛盾激化,顺利达成离婚协议
因为双方离婚远不仅涉及婚姻关系,还涉及子女、财产、债权和债务。正确使用调解技术可以更好地引导双方冷静面对这些问题,提出适当的解决方案,达成离婚协议,防止双方冲突加剧,使双方失去谈判的基础。
3、有利于将孩子的身心创伤降到最低
父母的离婚无疑会给孩子造成生活上的不便和精神上的痛苦。这种物质和精神上的打击对儿童(特别是未成年儿童)的身心健康成长产生了巨大的不利影响。特别是,履行义务(特别是未获得监护权的一方)将大大降低,如果不支付监护费。在某些情况下,监护权一方甚至要求子女继承父亲(母亲)的子女关系,并拒绝探望,这些因素将严重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。
4、有利于案件的执行
离婚案件的双方关系不同于其他案件。双方不是“敌人”,而是因为感情破裂而离婚。他们通常在婚前有一定的情感基础,婚后有一定的共同生活积累。离婚后,他们仍然有孩子作为纽带,以及亲戚和社会的关注。因此,一旦达成协议,双方一般会自动履行协议,确保安全。离婚案件,无论是财产、债权、债务还是抚养子女的义务,由于非自愿,如前所述,判决不能绝对客观公正,义务当事人可能不履行或主动履行判决内容,导致执行程序。这种执行程序的启动,社会效果显然并不理想。
【案例】
[案情介绍]
陈从事通信和土方工程行业。他的妻子盛是一个诚实的农村妇女,他的儿子已经16岁了。自从一个年轻漂亮的女孩来到公司后,陈很快就倒在了女孩的石榴裙下,并在城里给女人买了一间高档商品房。直到女孩怀孕,陈才向妻子摊牌,要求离婚,但妻子坚决不同意。于是陈向法院起诉。在法庭上,陈自愿将房屋、家具、电器等财产全部留给妇女,每月支付儿子500元生活费,承担儿子的全部教育费和医疗费,补贴22万元,盛不得不同意签署离婚调解书。
2004年4月,陈获得了自由,但在支付了第一期的5万元后,他不想再支付余款。2005年12月,盛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到期5万元,因陈拒绝履行,被法院拘留14天。从拘留中心出来后,陈和前妻重新制定了还款计划,一年内支付了10万元。2007年1月,陈不再支付2006年底到期的4万元补偿和2006年下半年儿子的5万元生活费和教育费。盛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。
[审判结果]
执行法官向陈发出了执行通知和传票,但他充耳不闻,根本没有出庭。2月5日上午,陈被执行法官从家中拘留到法院。面对熟悉的法官和法院,陈感到害怕,声称年底没有收到工程款,待付款后还钱。但法官命令他立即履行,否则他将被拘留。陈不想回到拘留中心,所以他立即联系了家人,当天下午,他的父母把所有的执行款都送到了法院。法院决定罚款1000元。
[案件分析][案件分析]
离婚调解书生效后具有执行能力。当事人拒不履行的,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法院可以根据情节给予拒不履行的罚款、拘留等处罚;情节严重的,也可以违反刑法,构成拒不履行判决的罪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