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权衡之下: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告知义务与医生紧急处置权的边界 —— 基于一起典型手术案例的法律深度解读

admin2个月前 (12-15)医疗纠纷83

  在医院长廊那特有的苏打水味中,往往交织着生命的希望与法律的博弈。医学是一门充满不确定性的科学,而法律则追求明确的权利与义务。当这两者在手术台上相遇,如何平衡病人的知情同意权与医生的紧急处置权,便成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最为核心且微妙的议题。

  一、 突发状况:当“常规手术”遭遇变数

  老陈,一位65岁的退休教师,因“胆囊结石”入住某三甲医院。主治医师李医生在术前与老陈及其家属进行了详细谈话,告知了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的风险,并签署了知情同意书。

  然而,手术进行到一半时,意想不到的情况发生了。李医生发现老陈的胆囊区域存在严重的解剖畸形,胆管周围炎症粘连极重,且在分离过程中出现了难以控制的活动性出血。如果继续在腹腔镜下操作,极有可能损伤胆总管甚至造成大出血危及生命。

  此时,留给李医生的时间只有几分钟。他没有选择停止手术出去寻找家属签字,而是果断决定“转开腹手术”,由微型切口改为长达十几厘米的正中切口。最终,血止住了,胆囊顺利切除,老陈转危为安。

  但术后,家属看着老陈腹部那道长长的疤痕以及比预期多出的数万元治疗费,陷入了愤怒:“明明说好是微创,为什么没经过我们同意就开了大刀?这难道不是医疗事故吗?”

  二、 法律透视:知情同意权的底线在哪里?

  在法律框架下,老陈家属的质疑触及了《民法典》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核心条款。

  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:

 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。需要实施手术、特殊检查、特殊治疗的,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、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,并取得其明确同意。

  这就是法律上的**“告知义务”**。告知不仅是为了尊重患者的自主决定权,更是为了分担医疗活动天然存在的风险。在上述案例中,医院确实在术前履行了基础告知,但对于术中“临时变更手术方式”这一重大决策,是否必须再次取得家属同意?

  三、 紧急避险:第一千二百二十条的救赎

  法律并非僵死的教条,它在保护患者权利的同时,也为医生留下了“生命通道”。

  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二十条明确了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原则:

 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,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,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,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。

  在本案的法律评价中,核心争议点在于:李医生的临时变阵,是否属于“不能取得家属意见”的“紧急情况”?

  从医学专业角度看,术中大出血和解剖变异导致无法继续微创,属于术中突发险情。如果此时强行中断手术去寻找家属签字,麻醉时间的延长、出血风险的增加,都可能将患者推向深渊。法律在此刻倾向于保护更高的价值——生命权。只要院方能够证明当时的医疗决策符合医学常规(诊疗规范),且程序上经过了科室主任或院领导的授权(或事后立即补办程序),这种“违反知情同意”的行为通常不被认定为侵权。

  四、 鉴定之殇:医疗损害纠纷中的“证据之王”

  医疗纠纷案件不同于普通的交通事故,它具有极强的专业门槛。老陈的案例如果走向法庭,法官无法仅凭常识判断李医生“开大刀”是否合理,这时必须引入医疗损害鉴定

  鉴定专家会审查:

  是否存在过错: 当时的出血量是否真的达到了必须转开腹的标准?

  因果关系: 后续的并发症是因为手术操作失误,还是因为老陈自身体质(解剖畸形)导致的必然结果?

  在司法实践中,许多家属认为“只要结果不好就是医院有错”,这是一种误区。法律判定医疗责任的逻辑是:损害结果 + 违规操作 + 因果关系 = 赔偿责任。 如果医生操作完美,但因为疾病本身的复杂性导致了不良后果,法律称之为“医疗意外”,医院无需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五、 结语:医法同行,在理性中寻求公义

  老陈的故事最终通过调解解决。医院详细展示了术中的照片和监护数据,解释了当时情况的凶险,老陈作为一名理性主义者,最终理解了那道疤痕是换取生命的勋章。

  这起案例给了我们深刻的法律启示:

  对医方而言: “告知”不应只是程序性的签字,而应是充分的沟通。在紧急处置后,必须第一时间补全记录,完善证据链。

  对患方而言: 法律保护知情权,但并不意味着患者可以干预专业的医学判断。在生死关头,给予医生必要的信任,往往是保护自己最有效的法律手段。

  法律的作用不应是让医生在手术台上畏首畏尾,进行“防御性医疗”,而应是构建一种基于透明、专业和信任的医患关系。只有当法律的严谨与医学的人文关怀达成契合,医疗损害责任的边界才能真正清晰,让每一位“老陈”都能在法律的庇护下,安全地走出手术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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